财务管理制度
编号:HD-TR-G30 版本:B/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具体会计核算制度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对于本制度中已作出的对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各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就是对有关财务计划的制订、审批、实施、检查和分析进行全面的管理,从而使财务管理工作有序、稳定地进行。
第六条 公司各部可按规定借支备用金,借支备用金需先填写借款单,并注明用途、金额、期限等,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借支。
第七条 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1、支票领取:
(1)凡领取支票,需先填写申请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由有权审批人批准方可领取。
(2)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使用后三日内报帐。
(3)未及时报帐者财务人员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4)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2、支票管理:
(1)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准确掌握帐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
(3)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交财务经理审核,对未达帐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帐。
(6)支票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八条 预付货款和定金,必须根据合同办理,经由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购货款或工程进度款, 经由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条 对外投资等资本性开支的审批、使用、实施顺序
1、对外投资的拨付,由相关部门事先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由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会签,经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2、固定资产更新、添置、报废,由使用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