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或未得到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A 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B 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C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D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
1. 工作流程:
离职事由出现→人事部门与员工部门领导组织进行离职面谈→人事部门与员工就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工资结算、竞业限制等相关事宜与员工沟通并达成初步一致→人事部门与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按《员工离职交接单》办理离职手续→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档案与社保转移手续
对离职谈话内容应详细记录于《员工离职交接单》,存入员工档案。 人事部应定期对员工离职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并撰写相关报告交公司管理层参考。
2. 所有员工的离职均应经过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 离职面谈 对离职员工,该部门领导及人事部应与离职员工进行谈话,谈话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了解员工辞职缘由;
B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C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人事部应定期对员工离职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并撰写相关报告交公司管理层参考。
4. 离职手续
离职员工都应当按照《员工离职交接单》及其相关要求,认真进行工作移交,向相关部门归还属于公司的财物。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查验离职员工归还的财物或者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离职员工指出,并认真做好记录;重大问题需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 离职员工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作移交和财物归还的,或者在移交或归还中发现给公司已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该员工进行合理的赔偿。相关金额由公司从该离职员工的结算工资中扣除,若无工资结算的,该员工应当以现金一次性赔偿给公司,公司应出具相关收据。员工拒不赔偿的,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6. 离职员工移交或者归还财物或者相关资料无误,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员工离职交接单》相关位置签名确认。
7. 办理员工辞职事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