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经调解教育,一天后仍不到岗上班;
E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F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G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H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I 满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解除合同条件的;
J 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以及学历证明等经查与事实不符。
4. 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或离职手续不再上班者,以旷工处理,旷工连续7日以上,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以此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
5. 员工无过错时劳动合同解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或邮件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A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因公司项 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导致人员编制与岗位调整),致使无法履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经济性裁员: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需要裁减人员,公司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可以裁减人员:
A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B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 裁减人员的;
D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
1.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邮件通知人事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2.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