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物品 辞职员工应移交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
A 电脑或笔记本电脑及配件、办公用品
B 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U盘或移动硬盘;
C 公司的项目资料、客户资料;
D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E 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9. 款项结算
办妥有关交接手续后,辞职员工可到公司财务结算下列款项:
A 工资;
B 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C 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支付的款项。
结算上述款项时须扣除以下项目:
A 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B 员工未依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遗失公司财产的赔偿金;
C 员工因其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而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金;
D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
款项发放时间为结算后当月公司正常工资发放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提前发放的,需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10. 员工离职后,人事部门删除员工各类公司账号。
第十五条 离职文件
1. 任何员工离职时,人事部门均应督促办理下列书面手续,具体包括如下:
A 员工自动辞职的,应有书面辞职信或邮件记录;
B 双方协商解除的,应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C 公司单方面解除的,应有员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书面记录。 如果员工私自离职或有其它下落不明的情况,应通过邮寄送达至员工认可的 通信地址,且保留邮寄回执(回执上应写明送达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存入员工档案;
D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人事部应提前30日书面或邮件通知员工,并保留 员工签收通知的书面记录或邮件记录;
上面书面文件均应存入职工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发生任何形式的用工终止事宜(包括员工私自离职或下落不明)时,均应由部门主管及时通知人事部,并配合人事部办妥有关离职手续。
人事部应审查离职风险,确保有关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 全体公司员工均有义务配合人事部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