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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huidian | 发布时间: 2019-02-27 | 335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30天以书面形式或邮件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A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因公司项  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导致人员编制与岗位调整),致使无法履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经济性裁员: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需要裁减人员,公司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可以裁减人员: 

A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B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 裁减人员的;

D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 

1.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邮件通知人事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2.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或未得到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A 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B 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C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D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

1. 工作流程:  

离职事由出现→人事部门与员工部门领导组织进行离职面谈→人事部门与员工就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工资结算、竞业限制等相关事宜与员工沟通并达成初步一致→人事部门与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按《员工离职交接单》办理离职手续→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档案与社保转移手续 

对离职谈话内容应详细记录于《员工离职交接单》,存入员工档案。 人事部应定期对员工离职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并撰写相关报告交公司管理层参考。

2. 所有员工的离职均应经过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 离职面谈  对离职员工,该部门领导及人事部应与离职员工进行谈话,谈话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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