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审批与员工签字认可的调岗手续,等同于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到期
1. 劳动合同到期30天前,人事部门应征询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意见,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到期15日前书面通知员工合同终止或续签。续签的,应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办妥有关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2. 禁止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续签手续,继续用工。分公司和各部门应配合人事部门办理续签手续。
3.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B 员工已达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 公司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3. 员工有过错时劳动合同解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
合同且无需给予员工任何经济补偿: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C 违反工作或生产操作规程、超越权限、工作失职或者其他工作失误,给公 司造成财产及声誉重大损失;
D 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经调解教育,一天后仍不到岗上班;
E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F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G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H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I 满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解除合同条件的;
J 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以及学历证明等经查与事实不符。
4. 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或离职手续不再上班者,以旷工处理,旷工连续7日以上,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以此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
5. 员工无过错时劳动合同解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