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c被追究刑事责任;
d在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
e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C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试用期
1. 新员工被录用后,如无特殊情况(如特殊人才引进等),将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1至3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2. 新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人事部应当询问有关部门,是否决定将其转正,如果同意转正,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部门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复后由人事部存入职工档案。
3. 如果部门主管决定不予转正,则人事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作出试用期考核,评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交由总经理审定。最终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4. 试用期间,公司或员工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应提前3天提交书面或邮件通知。
5. 试用期内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 用工就业手续不完备;
B 员工未完成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者任务,或者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和公
司规定的岗位职责;
C 员工所提供信息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
D 有顶撞上司的行为,或与其他员工发生激烈争吵和肢体冲突者;
E不能够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或者不能按公司 要求提供真实人事档案的;
F 患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或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
工作岗位要求的;
G 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H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竞业限制范围之内的;
I 试用期内被通缉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J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不按公司的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的;
K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的;
第七条 工作内容
1. 员工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具体由直接主管安排。
2. 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时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员工应按公司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其工作内容,并力争达到最佳工作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