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编号:HD-TR-G19 版本:B/0
一、目的:
为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素质,使人人关心安全,人人树立良好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把全体员工的思想统一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上来,使全体员工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使全体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发挥自防自控的自我保护及相互保护作用,有效地防止事故,以确保生产安全有序的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安全教育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和监督。
3.2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教育。
四、管理规定
4.1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4.1.1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主要进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掌握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管理职责,国内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发展趋势的教育培训。
4.1.2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市安监局颁发合格证,持证上岗。
4.1.3各部门负责人主要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全面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关安全知识(包括应急准备和响应)、典型事故案例的教育培训。
4.1.4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4.1.5所有新入公司员工(包括新员工、临时工、大专院校实习生、返聘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内工作调动、干部顶岗劳动以及脱岗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部门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1.5.1新员工入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防护常识等;
(3) 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公司的性质、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 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纪律(劳动、操作、工艺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