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半年度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一次,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监盘,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清查盘点时,应有明确的盘点人、监点人,盘点人负责点计工作和盘点记录,监点人负责盘点监督。盘点人、监点人在盘点后必须在盘点表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出现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现象,由使用单位邮件书面提交详细情况和具体原因。经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后,向总经理提交调查报告。
公司财务部根据盘点表和公司对调查报告批示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审批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取得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费用等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核算确定。
5、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上海辉电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等工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生效,原版本自动作废。
上海辉电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