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1、公司外购固定资产,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人事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3、公司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公司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公司财产混淆,并及时归还。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九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修理和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大修理应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固定资产设备要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由行政人事部建立《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档案。设备的维修原则应先请公司内部修理人员进行,如不能修理的,则邀请外单位前来修理。设备维修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上进行验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予以拆除报废和处置。
1、使用年限己满,无继续使用价值。
2、主要结构陈旧,精密度极差,虽己再修,但仍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3、主要机件残缺,破损严重,再修理在经济上不合算。
4、因生产工艺改进或者扩建、改建而无需拆除。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