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节假日
1. 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具体如下:
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法定节假日:
A 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B农历新年(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初二);
C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D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E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F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G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 公司规定:三八妇女节:女性员工在条件许可下,可休假半个工作日;
青年节:14岁以上28岁以下员工在条件许可下,可休假半个工作日;
如果上述纪念假日恰逢休息日,不安排补休。
3. 具体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变更。
第四条 病假
1. 员工生病可请病假,需填写《请假单》并交人事部。病假3天以内由部门主管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分公司员工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请病假超过3天,需附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历复印件。病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如下:
A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病假1个月(含)以内,根据员工连续工龄的不同,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病假工资: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不含补贴,下同)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B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病假1个月以上,为长期病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试用期员工休病假,以员工试用期月工资总额(含补贴)为计算基数,按照病假天数扣除日工资,并相应延长试用期。
2. 病假是公司给予员工治病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公司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