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员工有权利在续订劳动合同时,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
B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在合同期内没有以下行为:
a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c被追究刑事责任;
d在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
e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C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试用期
1. 新员工被录用后,如无特殊情况(如特殊人才引进等),将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1至3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2. 新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人事部应当询问有关部门,是否决定将其转正,如果同意转正,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部门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复后由人事部存入职工档案。
3. 如果部门主管决定不予转正,则人事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作出试用期考核,评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交由总经理审定。最终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4. 试用期间,公司或员工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应提前3天提交书面或邮件通知。
5. 试用期内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 用工就业手续不完备;
B 员工未完成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者任务,或者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和公
司规定的岗位职责;
C 员工所提供信息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
D 有顶撞上司的行为,或与其他员工发生激烈争吵和肢体冲突者;
E不能够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或者不能按公司 要求提供真实人事档案的;
F 患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或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
工作岗位要求的;
G 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H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竞业限制范围之内的;
I 试用期内被通缉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