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B 员工已达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 公司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3. 员工有过错时劳动合同解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
合同且无需给予员工任何经济补偿: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C 违反工作或生产操作规程、超越权限、工作失职或者其他工作失误,给公 司造成财产及声誉重大损失;
D 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经调解教育,一天后仍不到岗上班;
E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F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G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H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I 满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解除合同条件的;
J 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以及学历证明等经查与事实不符。
4. 旷工规定
(一)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在工作时间无故不到岗者,以旷工处理,如:
A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未到岗者;
B 工作时间内未经上司批准擅自离岗者;
C 谎报、伪造证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者;
D 未经批准延迟休假者;
E 未准时出席公司会议、内部培训或其他有关会议者;
F 其他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无故不到岗行为。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下列情形视为旷工:
A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通过其预留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络者;
B 未能按照公司指示到岗者;
C 未准时出席公司会议、内部培训或其他有关会议者;
D 其他既未到岗也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三)员工无故缺勤(含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的,视为旷工0.5天,一天内连续或累计超过四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且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