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员工的保密义务
(一) 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外,研发人员应与公司单独签订保密合同,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机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机密的内容,在未申请专利、软件登记等工业产权保护之前,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披露。
(二) 对特殊产品的研发,参与研发的人员应在与公司单独签订的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单独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后,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自行失效。
(三) 非直接研发人员,但是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应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第七章 研发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息分类
(一) 外部信息:包括宏观环境信息、行业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主要来源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专业杂志、专业信息服务中心、客户、市场信息调查机构等;
(二) 内部信息: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全部技术资料,主要来源是研发小组和评估测试小组。
第四十六条 信息管理机构
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的主要部门是公司研发部、下属各研发中心和研发小组。
第四十七条 技术部/销售部职责
(一) 按照研发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需求收集外部相应信息;
(二) 整理、分析日常或专门收集的信息,提供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 研发部和下属研发中心的职责
(一) 与外部科研相关机构联系,收集信息;
(二) 定期组织本部门技术人员对技术/研发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第四十九条 研发小组和评估测试小组职责
(一) 研发小组和评估测试小组负责收集、记录、整理研发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信息,在设计、生产、测试中的各项数据等。 研发人员开展研发工作,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做好研发记录,形成研发档案。
(二) 项目结束后,研发小组和评估测试小组负责将全部资料保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