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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huidian | 发布时间: 2022-11-22 | 1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编号:HD-TR-G14 版本:B/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控制,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七类:(1)房屋及建筑物;(2)机器设备;(3)研发设备(4)交通运输设备;(5)电子设备;(6)办公家具;(7)其他设备。

第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权属管理,统一归档”的原则。“权属管理”是指固定资产所有权的权属单位指派管理人员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除公司集中审批外,进行自主立项、采购、调配、处置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变动需报经公司审批。“统一归档”是指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归档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各下属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各单位自行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八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1、组织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负责记录固定资产取得的日期、金额、预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单位等内容,编制《固定资产统计表》并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管理。

2、负责公司权属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和大修理计划的编制,并对计划实施情况予以监督。

3、负责公司权属的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移交、报废、清理的全过程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手续。审查和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理、报废等事项。

4、负责公司权属的有关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报废、变卖和对外投资的论证工作。

5、检查公司权属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维护、保养和保管情况,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工作。

6、负责对各种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事故和其他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参与固定资产的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1、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分类设置明细账,及时全面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按公司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及时、足额提取折旧。

3、参与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和大修理计划的编制。

4、参与固定资产的购建、建造报废、变卖和对外投资的论证工作。

5、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公司权属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的价格审查与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有以下具体职责:

1、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

2、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公司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保管,《固定资产统计表》注明。员工登记领用的公司固定资产,由员工负责保管,登记《员工财产保管清单》并由员工签字,归入《员工档案》。公司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丢失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该财产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3、负责编制日常维修计划,确保固定资产维修费的合理使用。

4、及时如实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部汇报情况,参与公司对有关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办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审批人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2)购置固定资产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董事会授权限额内的由总经理批准。

(3)购置固定资产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处置单笔账面原值超过500万元或净值200万元以上,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2)固定资产处置净值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年度累积金额500万元以内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3)固定资产处置净值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内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审批权限按公司费用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工作程序

1、固定资产取得的工作程序:

(1)公司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使用人,向公司行政人事部以邮件书面形式提出购买需求,相关方案或建议。

(2)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邮件同意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会同采购部参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采购。

(3)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必要时,行政人事部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后批准采购。

(4)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处理固定资产增减的具体事项。

2、固定资产修理工作程序

(1)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以邮件书面形式提出固定资产修理申请。

(2)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技术状况进行检查鉴定。

(3)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部编制修理计划和费用预算。

(4)公司行政人事部按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手续。

(5)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修理计划,财务部监督修理费的使用,大修完成后,行政人事部应组织对修理工程进行验收。

3、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1)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以邮件书面形式提出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变卖申请。

(2)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技术、财务部对拟报废或变卖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编写鉴定报告书,鉴定同意方可办理报废或变卖手续。

(3)按照公司处置资产审批权限报经审批。

(4)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处理有关事项。公司处置的固定资产登记造表,《固定资产统计表》中另附一页《处置表》,将报废或变卖的资产信息转移至《处置表》中。

(5)公司财务部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已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产生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公司财务审计部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6)员工办公电脑原则上使用满5年才能申请报废。

 

第四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外购固定资产的请购审批程序,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采购人员应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1、公司外购固定资产,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人事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3、公司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公司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公司财产混淆,并及时归还。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九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修理和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大修理应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固定资产设备要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由行政人事部建立《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档案。设备的维修原则应先请公司内部修理人员进行,如不能修理的,则邀请外单位前来修理。设备维修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上进行验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予以拆除报废和处置。

1、使用年限己满,无继续使用价值。

2、主要结构陈旧,精密度极差,虽己再修,但仍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3、主要机件残缺,破损严重,再修理在经济上不合算。

4、因生产工艺改进或者扩建、改建而无需拆除。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半年度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一次,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监盘,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清查盘点时,应有明确的盘点人、监点人,盘点人负责点计工作和盘点记录,监点人负责盘点监督。盘点人、监点人在盘点后必须在盘点表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出现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现象,由使用单位邮件书面提交详细情况和具体原因。经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后,向总经理提交调查报告。

公司财务部根据盘点表和公司对调查报告批示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审批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取得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费用等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核算确定。

5、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上海辉电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等工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生效,原版本自动作废。

 

 

上海辉电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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