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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huidian | 发布时间: 2021-07-02 | 514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务管理制度

编号:HD-TR-G30 版本:B/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具体会计核算制度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对于本制度中已作出的对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各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就是对有关财务计划的制订、审批、实施、检查和分析进行全面的管理,从而使财务管理工作有序、稳定地进行。

 

  第六条 公司各部可按规定借支备用金,借支备用金需先填写借款单,并注明用途、金额、期限等,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借支。

 

第七条 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1、支票领取:

  (1)凡领取支票,需先填写申请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由有权审批人批准方可领取。

  (2)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使用后三日内报帐。

  (3)未及时报帐者财务人员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4)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2、支票管理:

  (1)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准确掌握帐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

  (3)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交财务经理审核,对未达帐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帐。

  (6)支票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八条 预付货款和定金,必须根据合同办理,经由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购货款或工程进度款, 经由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条 对外投资等资本性开支的审批、使用、实施顺序

  1、对外投资的拨付,由相关部门事先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由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会签,经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2、固定资产更新、添置、报废,由使用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新筹建单位的前期开办费用,由总经理授权给新设单位负责人后,各项费用由被授权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同意后进行支付,并由财务部门进行单独记帐、结算。

 

  第十一条  对外收、付款的规定

  1、对外付款必须要填制付款申请单,由项目经办人具体办理。

  2、有合同(或协议)的付款,在第一次付款时应附上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3、收款方必须提供符合公司规定的发票或收据。

  4、特殊情况先付款,收款方再提供发票或收据的,由经办人负责将发票或收据在规定时间内交给财务。      

  5、对外付款有合同的,必须要按照约定的帐号办理;付款、收款要求改变帐号的,必须要由收、付款方提供盖有公章的证明,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帐号的,由收款方提供后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与非独立二级单位往来结算款项,按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金额入帐,并以往来单位、部门、个人为对象分别设置的明细帐,及时登记帐薄,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

 

第三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如下:

  1、应收款的发生:各部门在决定提供信用给客户之前,应对该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最终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信用。

  2、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款项,至少每半年与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对帐,每半年编制帐龄分析表,并以此做为计提坏帐准备及确认坏帐的基准。

  4、各单位销售部门应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按期进行帐款的催收,并按期与客户对帐,财务部门予以监督。

  5、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帐损失。坏帐确认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涉及坏帐核销,相关部门应将核销情况书面上报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管理权限经审批后方可核销。

 

第四章 存货管理

 

  第十四条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第十五条 存货入库时,应填制入库单,出库时应填制出库单,其存货数量及金额要与财务核算相符。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

  1、根据公司的情况,特规定2000元以下、50元以上,使用年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包装物、周转容器等,为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在购买之前应按规定申购,经有关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方能选购。

  3、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各单位应按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4、所有离职人员,应办理低值易耗品的交还手续,同时,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第十七条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与帐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经报批手续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长期投资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投资中心,行使投资功能,对所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参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投资需经董事会讨论决议或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需将项目计划上报公司,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第六章 固定资产

 

  参见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 税务

 

  第二十三条 税务

 

  公司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项税金。各单位税务执行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八章 费用管理

 

  参见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及《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第九章 财务分析及控制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工作是公司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与财务预算相结合,以达到公司各项财务工作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工作的工作程序:

  1、财务分析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指导;

  2、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在公司财务部指导下完成基本的财务分析;

  3、凡各部门涉及财务分析需用的各种资料,应按时、按要求提供,以满足财务分析的需要。各个子公司帐簿体系的设置及会计核算应符合为财务分析提供所需信息的要求。

  4、各子公司的财务分析要随同月度、季度、年度的会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

  

第十章 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会计内部监督,强化稽核制度

  1、各子公司要建立稽核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的质量。

  2、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收付款的监督,建立严格的收付款制度,付款要依照付款流程严格把关;收款要与原始凭证核对,避免业务收入流失,加快款项收回。

  3、定期与银行对帐,不容许出现长期银行未达帐,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对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应收、应付款、预收、预付款等往来帐款要与有关业务人员定期核对,并监督业务人员与客户及供应商定期对帐,以确保往来款项的准确性。

5、各子公司领导应带头遵守财务制度,子公司财务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职责,对违反制度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则应立刻上报总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子公司筹资行为的管理

  1、各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金预测及分析制度,应根据筹资用途分析确定筹资方式,尽量把子公司沉淀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使用,发挥效益,避免盲目筹资使子公司背负沉重的利息及偿债负担。

  2、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年末编制下年度筹资、借款预算(内容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等)并上报总公司,公司汇总后,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和或有负债比例等财务状况,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严格各子公司的资产报损管理

  1、各子公司要加强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效的控制资产损失。各子公司如需处理资产损失,须递交拟报废资产清单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根据公司管理权限经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置。

  2、确认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已经作为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帐款,仍要加强催收管理,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九条 规范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减少投资损失,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

1、各子公司对投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坚持管理层集体讨论,财务部门需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各子公司必须加强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要把所有投资项目纳入投资预算。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审计监督,制定有效的预算管理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要求各子公司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加强成本费用控制

  1、各子公司要对本公司的成本费用进行分类核算。在此基础上,编制成本费用预算。

  2、各子公司应成立预算委员会对成本费用进行管理,子公司领导在加强全面预算管理时,应重视成本的控制管理。要以成本预算为成本控制的依据,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定期对实际发生的成本和预算成本进行比较,发现差异及时查出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保证成本预算的实现。预算期终了,要将日常发现的差异及原因汇总分析,找出成本变化的规律,并提出进一步改进措施。

  3、各子公司要强化单笔业务的细化核算,加强对每一笔业务进行细化的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审制度

  1、各子公司大额贷款、对外担保、投资项目、重要固定资产或生产经营设施的添置、产权变更(兼并、破产、股改制度)、资本金变更以及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实行向公司报审管理,各子公司财务人员要把好关,凡规定要向公司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 控制担保风险

  1、各子公司不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如有特殊需要时,必须由管理层集体讨论决定,报公司审批,由法人代表对外签署协议。

  2、在防范担保风险上,各子公司领导要有风险意识,必须经管理层讨论决定,在具体工作中,涉及担保工作程序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 强化预算监督控制管理

  1、各子公司要重视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要按月检查预算完成情况,分析实际与预算的差异,提出有效措施,在日常工作中控制差异,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遇重大差异或其他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各预算单位预算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预算检查会议,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和年度要提出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半年时提出下半年预算完成预测及工作措施。

  2、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单位不得对公司已下达的预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对现行预算进行调整时,必须向公司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预算修改申请,就预算调整内容和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3、各预算单位在每年12月份总结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预测下年度主要预算指标,着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时完成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三十四条 深化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各子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各子公司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子公司总经理及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法规发生变更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授权财务部进行制定、修改和补充,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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